为了建立公开透明的审判体制,进一步推进审判方式改革,经审委会研究决定,试行当事人选择审判人员的新举措,以体现司法公开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立案庭接到当事人的起诉,审查决定立案后,向双方当事人介绍选择办案人员的有关内容,并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介绍审判人员基本情况,以便当事人选择。
第二条: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思选择好审判人员后,立案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指定书记员,规定审限,同流程管理跟踪卡一块将案件移送给双方当事人选择的审判人员。
第三条:如双方当事人在选择审判人员上意见不一的,由立案庭指定审判人员。
第四条:当事人选择的审判人员接到案件后,如发现与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应该回避情形的,应在二日内向主管院长提出回避申请。经批准回避申请后,该承办人员及时将案卷完整退还立案庭,并不得泄露案件秘密。立案庭接到退还的案卷后。告知双方当事人重新选择办案人员。
第五条:如被选择的审判人员发现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回避情形,而不主动回避,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视情节予以从严处罚。
第六条:已被选择的审判人员,按照审判纪律和案件保密制度,以及当事人的意愿,必须独立办结案件,不得私自将案件交由他人承办或由他人参与办理。如因案件疑难复杂,无法独立胜任,可申请组成合议庭审理。
第七条:案件主办人员必须在立案庭规定的审限内按期结案,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在审限届满5日前向立案庭提出延长审限申请,经立案庭核查同意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能延长审限,延长审限只限一次。
第八条:审监庭对当事人选择审判人员的过程进行监督,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第九条:审判人员结案后,将案卷移送审监庭,审监庭对案卷进行审查,发现遗漏及时通知审判人员补充,检查无误的及时交立案庭负责归档。
第十条:审判人员的办案件数作为年终考核、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一年内当事人没有被选择的审判人员,不管原因,扣出其第十三个月工资的20%作为先进工作者的奖励。
第十一条:在试行当中发现不足之处由审判委员会研究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