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按照县委、组织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安排。
第二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各成员根据会议主题准备书面材料。材料内容主要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党组成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有批评性意见。每一个党组成员都要重视民主生活会,认真准备材料,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后要补课。
第三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安要求一般在第三季度安排。召开时应邀请县委、政法委、组织部等有关单位领导参加。
第四条 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应提前向有关单位发放意见函,征求意见,并且做好各项组织协调工作,反馈意见应提前在党组会上通报,以便各党组成员有针对性地准备好自查材料。
第五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结束以后,将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送县委等有关单位。并根据需要可选择不同方式,向全体干警、各庭室负责人通报会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