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适应当前审判工作的需要,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支部根据支部书记的安排,作好学习的考勤、组织、资料准备等工作。
第三条 坚持每月至少学习讨论一次的制度,学习做到有计划、有安排。对有关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现行的方针、政策和文件精神进行集中讨论学习。
第四条 支部成员学习时每年不少于两次发言,发言要有书面发言材料。
第五条 党支部负责全院的政治学习,年终要把政治学习作为党员干部考核的标准之一。
第六条 全院党员干部的学习要坚持平时自学,自学要写读书笔记和读书心得,并按规定不定期参加公开讨论和检查。全体党员要积极参加学习辅导和党课授课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