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囊谦县人民法院关于出差审批差旅费报销的规定
作者:囊谦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6-18 15:40:41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差旅费支出的管理,节约经费开支,保证本院审判及其他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差之前,出差人员认真填写《出差审批表》,并经主管院长同意后,报请院长批准。

    第三条  出差需要使用本院机动车辆的,经报请院长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差旅费的标准

(一)出差到各乡镇(香达镇除外),每人每天差旅费为20元。

(二)出差到全州各县每人每天差旅费为30元。

(三)出差到州外及西宁地区每人每天差旅费为40元。

(四)出差到省外每人每天50元。

    第五条  本条规定所称出差,均为办案出差,其他任何事情均不按出差处理。应邀参加会议、培训班的只报销有关交通费用。

    第六条  报销手续

(一)出差乘坐交通工具、住宿要凭有效票据经财会人员审核,办公室主任签字报院长批准后,方可报销。

(二)差旅费的报销,须经财会人员按《出差审批表》的实际天数核算后,按地区标准到年终总结时方能报销。

    第七条  本规定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8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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