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差旅费支出的管理,节约经费开支,保证本院审判及其他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差之前,出差人员认真填写《出差审批表》,并经主管院长同意后,报请院长批准。
第三条 出差需要使用本院机动车辆的,经报请院长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差旅费的标准
(一)出差到各乡镇(香达镇除外),每人每天差旅费为20元。
(二)出差到全州各县每人每天差旅费为30元。
(三)出差到州外及西宁地区每人每天差旅费为40元。
(四)出差到省外每人每天50元。
第五条 本条规定所称出差,均为办案出差,其他任何事情均不按出差处理。应邀参加会议、培训班的只报销有关交通费用。
第六条 报销手续
(一)出差乘坐交通工具、住宿要凭有效票据经财会人员审核,办公室主任签字报院长批准后,方可报销。
(二)差旅费的报销,须经财会人员按《出差审批表》的实际天数核算后,按地区标准到年终总结时方能报销。
第七条 本规定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