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囊谦县人民法院党支部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作者:囊谦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6-18 15:38:00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深化党支部目标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党组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囊谦县直属机关党支部目标管理责任书,结合法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较好地完成全年业务工作和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 对党员同志经常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形势任务教育、公民道德教育、纪律法制教育、崇高科学反对迷信愚昧的教育,帮助干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观念,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

    第四条 支部委员会健全,班子团结,有凝聚力和战斗力,支委成员工作责任心强,民主作风好,能够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党员精神振奋,工作任劳任怨,文明办公,礼貌待人,热心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五条 支部工作能够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每年向全体党员和上级党委报告一次工作。支部有关本、表、册齐全,各项活动有考勤记录。

    第六条 支部民主生活会、每月进行一次,并做到有计划有小结。支部党员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支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学习每月一次。

    第七条 能够向上级党组织积极推荐优秀共产党员,并建议处置不合格党员,纯洁党员队伍。发展党员工作有计划,重视在优秀青年和妇女中发展党员。

    第八条 了解和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的工作情况,及时向党委反映。时刻教育监督党员切实履行党员义务,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廉洁奉公,教育党员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第九条 密切联系群众,重视支持并积极参与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活动,作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严格执行党员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礼品登记制度。

    第十条 结合本单位的业务工作,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调动干警“争先创优”的积极性。

责任编辑:囊谦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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