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做好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根据省高院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充分利用每年“两会”之机,深入开展联络工作。
第二条 每年邀请部分州人大代表和县人大代表座谈,通报法院工作,征求对法院工作和法院工作报告的意见。
第三条 每年邀请州人大代表和县人大代表视察法院工作,并为进一步提高法院工作献言献策。
第四条 每年给县人大代表寄送一次征求意见函(并附法院工作情况书面材料),征求意见。
第五条 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意见、批评,认真做好登记、收转及办理工作,保证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
第六条 遇有重大案件的开庭审理,及时向人大代表寄送时间安排表,邀请其参加旁听。重大案件判决后,及时召开情况通报会,邀请人大代表参加,通报案件办理情况。
第七条 建立重要意见、建议或人民法院重要事项、工作和活动的通报、反馈制度,适时向人大代表进行通报,向院领导反馈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及办理情况。
第八条 遇有省法院或州中院向本院派出检查组检查工作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全程参加,了解法院工作。
第九条 与各业务庭配合,不定期召开当事人座谈会、邀请人大代表参加,从当事人的角度了解法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