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关心群众疾苦。群众信访要认真负责,热情接待,及时处理。
第二条 处理群众来信,要逐件进行登记、编号、摘录主要内容。审阅后,要依据有关政策法律予以答复。
第三条 对上级法院和党政、人大领导批办的信件,要在规定期限内报结,未规定报结期限的也要在一个月内查处并上报。
第四条 对待群众来访,要认真听取意见并记录,填写《来信来访登记卡》。对涉及有关政策法律咨询,要当面答复,当面不能答复的,在请示或研究后,预期答复,以减少重复来访和越级上访。
第五条 由本院领导批转交办的信访案件,有关庭室或人员要及时查办,查办时间至迟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六条 在处理信访过程中,发现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领导,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和资料。
第七条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来信来访的原件及其它资料要妥善保管,及时装订,做到有据可查,随时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