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囊谦县人民法院枪支管理责任书
作者:囊谦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6-18 15:29:33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院的枪支管理工作,彻底将枪支管理,使用工作落到实处,坚决杜绝涉枪事故的发生,确保枪支安全,特制定本责任书。

    第二条 本院干警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本院制定的枪支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院按规定配带枪支的干警,在使用枪支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四条 本院干警因公务需配带枪支的,必须与院长签订本责任书,及时登记,认真交接,妥善保管,细心保养,接受检查,严防枪支被盗、被抢、遗失或发生其它事故。

    第五条 配备公务用枪的干警一律不准将枪支借给别人,否则经发现,立即收回枪支及持枪证,取消配枪资格,今后不再配枪。

    第六条 配备枪支的人员,离职学习、探亲及享受其他假期期间,不准将枪支带走,必须在离院前将配备的枪支缴回单位统一保管,假期届满上班后再领取原配枪支。

    第七条 严禁利用枪支耍威风,逞能。

    第八条 配备给干警的枪支,一旦发生事故,单位及领导均不承担连带责任。触犯刑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有关条款依法从严惩处。

    第九条 持枪人在本责任书上签字盖章后必须为本院枪支管理第一责任人----院长负责,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枪支,妥善保管,要绝对保证枪支不出任何事故。

    第十条 枪支收回单位后本责任书失效。

 

责任编辑:囊谦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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