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枪弹管理,防止涉枪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枪支配备制度。
现职的院长、副院长、主要庭室领导、司法警察可以配发枪支;
工作人员不配发枪支,确因工作需要或执行公务,经院长批准,可以配发;
配发枪支的审批实行院长审批制;
凡公务配给枪支的人员一律要与院长签订《囊谦县人民法院枪支管理责任书》;
第二条 枪支登记制度,对枪支名称、号码进行及时准确登记。因执行公务消耗的子弹,持枪人员必须书面说明情况,提供证明人,经庭室领导签署意见,院长批准,应给予报销。
第三条 领枪审批制度,因执行公务领取枪支弹药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经院长批准,枪支保管员可发放枪弹。否则,一律拒绝发放。
第四条 严格枪支使用制度。
所配枪支必须随身携带(持枪证随枪携带),必须做到枪不离身,严禁将枪支、弹药存放在家中,办公室的普通柜内或其他不安全的地方,严防被盗、被抢、丢失或发生其他事故。
严禁将枪支、弹药交给他人玩耍、保管和使用,不准私下调换,外出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无安全防范的条件下,应将所带枪支交当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暂时保管,任务完成后,应立即交回枪支、子弹、结清借用手续,不得无故长期留用。
正常情况下,不准子弹上膛,在公共场所不得有意外露枪支。
严禁带枪酗酒,不准随意鸣枪。
第五条 枪支保养制度。持枪人员应对枪支经常擦拭保养,实弹射击后,应立即擦净上油,防止生锈损坏,使枪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但不得私自修理换件。
第六条 枪支检查制度。每月对枪支、弹药检查一次,根据具体情况,可进行突击检查,以便于发现问题,堵塞漏洞。
第七条 枪支承包责任制度。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保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出事、谁负责”的责任制,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第八条 训练制度。每年对全院配枪干警进行一次集中训练,提高干警掌握枪支性能,使用枪支技能和射击技术。
第九条 枪支收回制度。配备枪支人员调离,离退休或离岗学习、休假时,必须将枪支、弹药和持枪证交枪支管理人员,一律不准带走。否则,不予办理任何手续。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人民法院枪支管理办法》、《囊谦县人民法院枪支管理责任书》,本制度及有关规定的,分别按规定处理,并收回枪支,取消配枪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