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在办案工作中遵守有关保密法规,维护国家秘密,保证各项审判活动顺利进行,根据高法办案中的保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立案、调查、审理的案件及研究讨论的情况,案件的处理决定及其他属重要机密材料,除向上级领导机关请示汇报外,办案人员主管文书人员和接待来信来访人员必须保密,不得泄密。
第三条 未结案件中,任何办案人员不得向案件无关的人员泄漏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及内部对案件研究讨论和处理意见情况,更不准向当事人泄漏内部讨论的任何情况。
第四条 对未审结的案件,个人不得向报纸,电台等新闻单位报寄稿件,对有教育意义的重大案件,需要向外宣传报导时,要经过本院领导审查批准。
第五条 本院干警除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情况外,不得打听有关案件的立案、审查、审结等情况并要对案件的承办人员和院领导的行动,外出情况严格保密。
第六条 违犯上述规定,造成泄密事件的,根据泄密造成的后果程度给予党纪、政纪和法纪处分,并调离法院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