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院的财务管理规范财经行为,杜绝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合理安排,使用各项资金,确保法院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财务活动中坚持使用好资金。勤俭节约的原则,精打细算。
第三条 财经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预算会计制度,切实履行职责,正确,准确从事财务管理工作和财务监督。
第四条 会计要认真复核原始单据,制作会计凭证要准确,真实,作到帐目清楚,帐单一致,总帐与明细帐相符,及时向主管院长汇报预算资金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资金的支付和费用的报销,实行主管领导签署,资金数额大,情况特殊的要经院领导审批或集体研究决定方可支付,报销。
第六条 各科(局、室、庭)因公出差下乡需预借住宿、油料款的、应做出预支计划,与办公室协商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干警和私人借款,原则上不准借支,如确有特殊情况(病危转院,因公负伤)凭县医院诊断证明经院领导审批,方可予以借支。所借款项,必须在出院后六个月内全部偿还。
第八条 因业务工作原因,经单位领导指派参加的培训,按出差对待;凡参加成人大(中)专考试(在校人员)及专业证书考试者,因院经费紧缺,原则上一切费用及补助不予报销。
第九条 实行财务公开。办公室负责人会同会计对各项经费支出情况,要坚持每年清查一次,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保管人员要按制度办事,不徇私情,管好库房物资,做到完好无损,摆列整齐,入有据,出有凭,严防被盗,丢失。
第十一条 财务,保管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丢失,被盗,或错领错支的,要照价或折价赔偿。
第十二条 各科(庭、局、室)配备的办公用品,由各科(庭、局、室)负责管理干警调动工作或退休时,个人所借用的公物一律交清,不交清者要停办一切调离手续。财务人员调离时,应按固定资产登记表移交有关财物。
第十三条 办公用品的发放,由办公室负责,视各科(庭、局、室)的工作要求,尽量保证供给。
第十四条 全院机动车辆确定由主管领导统一按排严格实行领导批准,干警未经院领导批准不能擅自出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