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院干警的组织纪律,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的效率,让全院干警提高自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明确职责,忠于职守,增强在工作中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心,有效地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使人民法院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特结合本院实际,按县委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干警必须认真遵守本制度,严格执行考勤,请销假制度,并准时办理请销假手续,做到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
第二条 考勤内容及处理办法:
(一)出勤:自觉遵守上、下班制度,按时坚守岗位为出勤,并由办公室负责随时清查上下班情况。
(二)旷工:按囊组(2007)04号文件执行;
(三)事假:按囊组(2007)04号文件执行;
(四)一般事假:除了住院、丧假、婚假、产假、参加各种考试及学习、个人修建房屋、休假探亲假等以外需要请假的都视为一般事假。
(五)病假:干警因患病,无法坚持上班的,需有医疗机关出具病证明,经院领导签署意见,人事、组织部门批准的为病假,病假期间按按囊组(2007)04号文件执行扣除工资;
(六)迟到、早退、脱岗、请假,由考勤人员按分类统计制成扣款单一式二份,一份存根,一份呈送院领导签署,后交会计从每月工资中扣款。扣款标准以下列为准:
每迟到、早退15分钟或脱岗一次的扣发工资10元,累计迟到、早退、脱岗30次以上的不能在本年度评为先进工作者或优秀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外出办案,需向办公室打招呼。)
(七)休假:工龄满10年的国家正式职工,每年休假一次,假期为30天,干警享受休假时只在当年内有效(除因工作需要外),但不能累计享受,休假时需向主管领导签署。探亲假按休假对待。
(八)探亲假、丧假:干部、职工所需丧假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假期,原则上不超过30天。丧假时间是否延长(看是否为直系亲属),由院领导批准。
(九)婚假:凡本院干警在州范围内举行婚礼者,假期为15天,(不包括路途时间),超假者扣发所超天的工资。在本州范围以外举行婚礼者,假期为20天。
(十)女同志产假:女干警的产假期(包括产前产后)为90天,难产或双胞胎可增加15天,怀孕不满10个月流产的,准30天的假期。
(十一)在正常上班期间不准在办公地点吃饭、织毛衣等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若发现视情节予以处理。
第三条 以上各类假期届满后,要准时回单位报到,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因特殊原因,确需续假者,应在假期届满后前3日内给单位以适当方式提出续假请求,单位视实际情况做出批准续假通知或不续假通知,及时告知续假者。
第四条 考勤的基本程序:
(一)由办公室确定负责本院干警的考勤工作,每月将考勤情况向主管院领导汇报一次。
(二)院领导会同各科(庭、局)负责人随时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做出阶段性评价或处理意见。
(三)考勤情况每季度公布一次。
(四)由主管院领导同办公室负责人进行不定时清查上下班情况。
第五条 假期的审批
(一)5天以下的,由本人写书面申请,由科(庭、局)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本院领导批准;5天以上的由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组织部批准。
(二)院领导的假期按县委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没有经过主管院长审批和书面假条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注:①在执行本制度过程中,如发现对处罚无理取闹或故意阻碍本制度执行的视情节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要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②所扣款项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年终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