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文化 > 法官风采
囊谦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审核签发制度
作者:囊谦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6-18 14:40:05 打印 字号: | |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审判案件。对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处理决定,它既体现了司法权威与审判独立,也体现了执法水平与审判能力。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院裁判文书签发制度,保证裁判文书质量,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裁判文书签发的种类分为刑事案件裁判文书,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和行政案件文书; 

     第二条  裁判文书审核签发人员为庭长、主管院长和院长。

    一、庭长审核签发以下由合议庭其他成员制作的裁判文书: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年制作的裁判文书。

 2、合议庭对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处理意见一致,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裁判文书;

 3、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处理意见有异议,但不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裁判文书。

 4、庭长审核签发其他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并制作的裁判文书及经主管院长授权审核签发裁判文书:

    二、主管院长审核签发以下裁判文书:

 1、业务庭庭长担任审判长、并制作的裁判文书;

 2、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且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处理意见有异议的裁判文书;

 3、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的裁判文书,但在本辖区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除外;

4、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的裁判文书;

     三、院长审核签发下裁判文书:

    由主管院长担任审判长,并制造的裁判文书,在本辖区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第三条  审核签发裁判文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裁判文书的格式和字体要符合规范要求。

     二、裁判文书的首部应由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案号,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含刑事案件中的公诉机关),案由和案件来源等情况组成。

    三、裁判文书的事实部分的叙述要根据案情,选择适当的叙述方法,把时间、地点、涉及的人物,原因(动机、目的)手段,情节和后果七个要素写全,做到层次清楚,重点突出,要写的明确具体,词要准确,不能使用模梭两可,容易产生岐义的词名。更不能使用文学作品常用的描写,夸张,歇后语等手法和修辞手法。

    四、裁判文书的证据的分析,认定要写明确具体,证据之间不能矛盾,防止并杜绝用“以上事实,证据充分,被告也供认不讳,足以认定”的抽象,笼统的说法或者用简单的罗列证据的方法,来代替对证据的具体分析,认证。法官认证和采信证据的过程应当在判决书中充分体现出来。

    五、裁判文书的理由部分要针对案情特点,运用法律,法规规定、政策精神和法学理论,进行充分的阐述和说服,做到其理由合情、合理、合法。运用的法律依据做到准确完整,具体和排列有序。

    六、裁判文书的结果部分是对案件的定情处理的结论,应字斟名酌,认真推敲,其中的词名,表达的意思必须准确无误。

    七、裁判文书的尾部一般包括交代有关事项,合议庭成员签名,裁判文书确定日期和书记员署名等内容。

    八、裁判文书上加盖的印章有国徽是国家审判机关的象征,因此用印时必须细致认真,盖得端正,清晰,此项内容由书记员审查并对此负责。

    第四条  裁判文书经审核签发后,其后续打印和文字校对由书记员负责进行。

    第五条  审核签发裁判文书人员要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审判工作主题,牢固树立对法律,对人民负责的高度责任感,高标准,严要求,认真细致和全面审核需签发的裁判文书的水平,保证所签发裁判文书的质量。

    第六条  对不认认真履行裁判文书审核签发及文字校对制度,致使裁判文书制作粗槽,甚至出现重大差错的,将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奖惩条例》和本院《考勤考纪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对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由囊谦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囊谦县人民法院
联系我们

地址:青海省囊谦县香达镇新城区       邮编:815299        电话:0976-8676510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