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完成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审判任务,不断改善执法活动,加强审判管理,全面提高执法水平,促使审判人员正确行使审判权,保证办案质量,为维护社会稳定,加快改革开放和以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错案认定标准
错案是指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认定主要事实,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以及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影响实体裁判的案件。
一、刑事案件的下列情况为错案:
1、认定的主要事实失实,错定犯罪性质。
2、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造成幅度外量刑处罚的。
3、法定从轻、减轻、从重、加重情节未予认定或明显错误认定的。
4、构成犯罪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定罪或追究了刑事刑事责任的或应当定罪而宣告无罪的。
5、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
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下列情况为错案:
1、认定的主要事实错误,是非责任颠倒的。
2、适用法律根本错误的。
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影响案件实体审理或公正判决,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行政案件的下列情况为错案:
应当受理而裁定不予受理的。
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根本错误的。
四、执行案件的下列情况为错案:
1、执行违反程序或方法不当,措施不力,发生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反法律规定,超标执行的。
3、非诉讼案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
错案责任的划分
错案责任的划分实行“谁主管,维办案,谁负责”的原则,出现错案责任自负。
案人的责任:
认定事实、使用证据不当而出现的错案,由主审人负全部责任。
因受贿、说情而造成的错案,由受贿或允请者负责全部责任。
合议庭的责任:
合议庭评议结果被审委会否定的视为错案。
由于合议庭其他成员否定主审人的正确意见而出现错误的,由合议庭其他成员负责。
庭长、主管副院长对主管部门出现的错案负领导责任。
审委会的责任:
审委会否定合议庭正确意见而出现错案的,由审委会成员负责。主审人、合议庭、审委会意见一致而出现错案的,主审人负主要责任,合议庭、审委会负连带贵任。
在追究上述责任中,坚持正确意见者除外。
错案处罚原则
出现错案,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
处罚形式分为经济制裁、行政处分、党内处分、党内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对造成错案责任者,依据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分别做如下处罚。
对因业务素质低办错案的,每发生一起错案,扣发责任者月工资30%,并提出警告,限期提高;对年内出现两起错案降职使用;对年内出现三起错案,调离审判岗位或调出法院。
对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错案的,每发生一起错案扣发责任者月工资40%,并提出警告,年内出现两起错案,降职、并调离审判岗位或调出法院。
对因吃请、接礼、受贿造成一次错案的,对责任者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予晋升;后果严重影响极坏的,调出法院;
对错案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者,每发生一起错案。庭长扣月工资15%,主管院长扣发15%,审委会成员、院长扣发月工资10%。
对业庭出现错案隐瞒不查、不报的,扣发业务庭领导月工资20%。
凡年内出现一次错案的责任者,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或优秀公务员。
错案追究程序
错案的确认由院审判员会认定,具体工作由办公室理。
业务庭发现错案,除及时按法律诉讼程序纠正外,还应迅速将错案的情由向办公室报告,办公室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审委会研究决定。
修改后的本制度从二00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