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囊谦县人民法院诉讼收费管理办法
作者:囊谦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6-17 15:55:45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诉讼费、执行费、其它费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诉讼费,是指民事、行政等案件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执行费,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和依法应由法院强制执行的仲裁裁决以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缴纳的案件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其他费用,是指:

(一) 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费;

(二) 当事人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费用;

(三) 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 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有关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或异地调查时,按国家规定标准支出的差旅费用。

    第五条  诉讼费的收取,严格实行收缴分离。由立案庭按照受理案件适用的诉讼费、执行费以及其他费用标准确定具体数额后,通知当事人预缴纳诉讼费;当事人凭通知到本院财务部门交费并领取诉讼费收据。

    第六条  立案庭在受理执行申请时应根据执行标的额和《人民法院收费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出申请执行费数额,通知申请人到本院财务部门预缴纳执行费并领取收据。立案后连同其他材料一并移交执行局。执行局在执行中应将申请执行费与案件执行标的一并执行。

    第七条  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免交等司法救助,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减、免诉讼费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载明减、免诉讼费的事实、理由和具体请示事项,并提供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材料。

    第九条  当事人提出减、免诉讼费的申请,由案件承办人员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签字后,报主管院长审批并签字。

    第十条  对当事人经批准减、免诉讼费的,案件的其他费用以及实际支出费用应由当事人缴纳。

    第十一条  其他费用的收取标准为每件案件50元、案件标的超过三千元以上低于一万元按标的额的3.5%收取;案件标的超过一万元以上按标的额的3%收取。

    第十二条  其他费用收取后必须由财务部门严格管理,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或借给私人使用。因工作需要确需支出时,必须填写案件其它费用审批表由主管院长审批后方能支出。

    第十三条  对当事人预缴纳的案件诉讼费、执行费以及移送其他法院案件的诉讼费,应当及时退还或移送。

    第十四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处公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囊谦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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