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书记员是审判人员的得力助手,是人民法院全面完成审判任务,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全部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法院工件的不可分割部分,为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立案阶段书记员工作:
〈一〉刑事案件立案阶段书记员工作,1、协助审判员做好控告的接受工作。2、协助审判员做好控告材料的移送工作。3、协助审判员做好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4对控告人的控告经审查决定不立案的书记员应口头或书面不立案的理由通知控告人。
〈二〉民商事案件立案阶段书记员工作,1、协助审判员做好立案审查工作。2、做好编案工作。3、做好计算收取案件受理费工作。
〈三〉行政案件立案阶段书记员工作,1、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2、按照相应的行政法律法规案件申请人是否可以申请复议,主管机关是否在有效时限内作出裁决,经审查后,应在5日内立案或通知起诉人不予受理。
第三条 收案后书记员做好以下工作:
〈一〉刑事案件收案后,1、做好收案登记。2、清点起诉书份数是否符合要求。3、核查案卷材料与起诉书注明的项目,册数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通知检察院补证。4、清点脏证物及有关单据是否齐全。检查在押犯换手续是否办妥。
〈二〉民商事案件收案后书记员工作,1、审查起诉状和其他诉讼材料是否符合要求。2、检查立案手续是否齐全合法。3、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4、向原告发送答辩副本。
〈三〉行政案件收案后进行收案登记,核对原告预交诉讼费凭证,起诉状及委托事项工作。
第四条 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一〉刑事案件应做,1、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告知有关事项并制作笔录。2、及时办理委托,指定辩护人事宜。3、了解案情。4、填写公开审判的公告。
〈二〉民商事案件开庭前应做,1、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2、协助审判员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3、检查整理保管案卷的各类文书材料。
〈三〉行政案件开庭前应做,1、从立案之日起5日内应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2、了解案情,及时发出开庭通知、传票、送达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五条 庭审阶段工作:
〈一〉刑事案件应作,1、核对到庭“被告人”是否为本案被告人,核对到庭的诉讼参加人的身份。2、宣布法庭纪律、制作庭审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3、在判决书、裁定书记、调解书答复后,书记员应将所管发的原本送交打字,经核对无误后交付印刷。
〈二〉民商事、行政案件应做,1、应检查必须出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是否到齐,并验收传票,出庭通知书等,宣布法庭纪律。2、制作庭审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
第六条 执行中书记员应作:1、审查申请执行是否超过法定时限,审查裁判文书是否生效。2、对立案执行的案件办理编号登记,并及时调取诉讼案卷,执行时认真做好笔录。
第七条 案件审结完毕后,做好诉讼文书送达及立卷归档工作。
第八条 学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遵守工作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