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人民法庭职能作用,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庭组织条例》,结合本院人民法庭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法庭的工作应主动接受党组的领导,自觉接受辖区人民群众的监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人民法庭审理各类案件,必须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人民利益。
第一章人民法庭工作任务
第四条:人民法庭依法审理有管辖权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解答人民群众的法律咨询,接受外地法院委托的代询、送达、执行等司法协助事宜。
第五条:人民法庭应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促进辖区社会治安的稳定,为农牧业、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条:人民法庭应加强对民间调解组织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抓好对诉前潜在纠纷的预防和处理,较少诉讼。
第七条:人民法院对审结的各类案件应有重点的进行回访考察,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巩固审判成果。
第八条:人民法庭应努力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人民法庭应坚持经常深入基层,走访村社,调查研究,总结发案特点和解决纠纷的经验。
第二章 人民法庭工作原则
第十条: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程序法;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实行回避、陪审、辩论、合议等制度;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审理;依法不公开审理的,也必须公开宣判。
第十一条:人民法庭调解案件应当严格遵守自愿、合法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不准搞硬性调解或久调不决。
第十二条: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应当坚持便民利民原则,实行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应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对当事人举证困难只提出证据线索的,法庭应及时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三条:人民法庭不论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必须由二人以上调查、询问、宣判。
第十四条:合议庭研究案件,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任何人不能取代合议庭意见,少数人的不同意见记录在卷。
第十五条:人民法庭对妨碍诉讼的当事人采取拘传、拘留、罚款等措施时,应经院长批准后进行,在紧张情况下采取强制措施的,可由庭长决定,但必须及时报院长或主管副院长。
第十六条:严格案件归档管理和报送收结案卡片。
第三章 人民法庭纪律
第十七条:人民法庭干警必须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的《八不准》规定。
第十八条:审判人员不得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插手别人承办的案件。
第十九条:审判人员不准无故训斥当事人,不准打骂、体罚当事人。
第二十条: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视其情节处以扣发工资的40%,情节严重构成本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