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确保司法公正,特制定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实施办法。
二、审判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使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审判。应回避的事由是: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直属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公证人、翻译人、仲裁人、非诉讼调解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对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审判人员应及时间向庭长、院长报告,申请自行回避;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审判人员回避的,审判人员应立即停止对该案件的审理,向庭长、院长报告,决定是否回避。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回避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的,审判人员应立即向庭长、院长报告,申请回避:
1、审判人员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的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2、审判人员或其父母、子女、配偶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案件的;
3、审判人员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为审判人员报销费用的;
4、审判人员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接受本案当事人用其委托代理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活动的;
5、审判人员或其父母、子女、配偶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以及其他方面给予优惠、好处的。
四、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该案的再审和上诉重审等其他程序的审判。
五、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不得在本法院及本辖区下级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六、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七、凡本院干部的亲属从事律师、法律顾问工作人员的情况及本院离退休、调离、辞职不满两年从事律师、法律顾问的人员,登记造册,确定其离退休、调离、辞职的时间,建立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离任人员档案,将名单报送省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并以至各业务庭。今后在受理案件时,由庭长核对,发现有需要回避的人员,按规定执行。
八、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或者根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举报,认为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回避制度规定经核查属实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九、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认为审判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办、处理,并将查处结果及有关意见反馈举报人。
十、审判人员明知具有本意见第二至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经申请已决定回避而不回避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审判人员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具有本意见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故意不作出正确决定的,参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十一、审判人员是指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法院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
执行人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的回避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