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加强审判管理,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维护司法公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等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是根据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对案件的立案、送达、排期、审判、结案、违法责任审查、归档以及执行等环节进行协调、监督的综合系统管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各类案件实行审判流程管理,实现立案权与审判权、监督权、执行权相分立。通过审判程序的管理,与监控,使审判工作各个环节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相互监督和制约,确保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廉洁和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 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由立案庭统一负责协调,各审判庭及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运作。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由立案庭统一负责各类案件的立案工作。
第六条 立案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根据立案工作的相关规定对应由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的各类案件及时审查,准确立案。
第七条 各类案件的起诉、申请破产、申请执行,由立案庭审查后,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立案,并在决定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将案件移送有关审判庭。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申请,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让其撤诉或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案件,由立案庭审查立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交执行机构执行。
当事人起诉时申请诉前调解的案件,立案庭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及时立案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
当事人在案件移送审判庭后提起财产保全的,由该审判庭裁定并交执行机构执行。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提出复议申请的,由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负责复议。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由受理该申请的审判庭决定并执行。
第九条 立案庭在审查立案中,发现当事人诉讼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补充材料时间不记入办案时限。
第十条 诉讼法律文书,需要直接送达或者其他方式送达的由有关审判庭办理。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诉讼费收支两条线。立案庭对案件诉讼费、其他费、执行费、诉前保全费审查核定后,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交纳。
诉讼期间的财产保全费由有关审判庭审查核定并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诉讼费银行专户交纳。
当事人对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提出缓减免交费的,由审查核定的审判庭提出是否准许的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十二条 负责排期的立案庭应按以下期限排定开庭日期。
刑事一审,在收案后二十五日内开庭。
民事一审案件,在收案后二个月内开庭。
行政一审案件,在收案后二个月内开庭。
第十三条 根据我国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为:
(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刑事的案件审限为一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限为二十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审限为六个月。
(二)民事一审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审限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限为三个月;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审限为三十日。
(三)行政一审案件审限为三个月。
(四)执行案件期限为六个月;非诉执行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刑事案件没收财产刑的应当即日执行。刑事案件罚金刑应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四条 案件审理过程中有审限中断情形的。自恢复审判时重新计算审限。下列情形属于审限中断:
(一) 刑事一审案件从简易程序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 人民检察院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
第十五条 案件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审结,法律规定经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的,有关审判庭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将批准延长审限情况报立案庭计算案件审限。
案件审理中有中止、中断情形的,有关审判庭应将中止、中断的相关材料报立案庭核定案件审限。
第十六条 经开庭审理的各类案件,应当当庭宣判。有法定情形不能当庭宣判的,可以定期宣判。定期宣判的案件,应当庭送达法律文书。
当庭宣判的案件,刑事案件应在五日内,民事案件应在十日内制作裁判文书,并由立案庭、审判庭负责人对裁判文书的格式、内容进行审查签名并写明打印份数。
裁判文书制作完毕后,由案件的书记员及时送达给案件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辩护人。
第十七条 各类案件审(执)结后,有关审判庭和执行机构应在二日内将法律文书及案件跟踪卡报送立案庭,以核实案件审理是否审限内结案。
第十八条 一审刑事案件宣判送达后,当事人提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有关审判庭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将案件移送上一级人民寺院。
当事人对一审民事、行政裁判不服提出上诉的,有关审判庭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五日内向被上诉人送达法律文书,并将案件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第十九条 案件审(执)结后,案件承办单位应在二个月内装订卷宗归入档案室。
第二十条 尚未超过归档时限的案件,因领导批办需要调卷的,有关审判庭在接到调卷通知后,五日内装订案卷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审判流程管理的执行情况由立案庭负责督查。发现未按本规则执行的,应及时提出建议,协调纠正。
第二十二条 立案庭对审限即将届满的案件实行催办制度。对超审限案件,应及时发出审限督办单,督促有关审判庭及时结案。
第二十三条 案件审判流程管理中发生的争议,报请主管立案工作的院长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实施前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