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囊谦县法院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教育管理制度
作者:囊谦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5-14 10:47:05 打印 字号: | |

 

    加强八小时以外的教育管理是人民法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司法公正,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加强全员干警的廉政思想建设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加强八小时以外教育管理,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院的方针,实行标本兼治,并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加强八小时以外的教育管理,必须坚持正面引导,充分发挥党支部、共青妇组织的作用,积极创造学习条件,文化娱乐活动条件,引导干警把业余时间投入到健康、向上、有益的活动中去。

    第二条  各庭室领导要依照法院工作人员保持廉洁的十项规定,将本庭室人员的社交圈、娱乐圈、生活圈纳入监督考察范围,充分发挥家庭和社会的监督约束作用,建立机关、家庭、社会防范网络。

    第三条 八小时以外必须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得会见、约见案件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二)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由本人或配偶、子女收受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赠送的物品或参与吃请娱乐和出资旅游活动。

(三)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向本院或其他法院法官为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说情或出面宴请娱乐;

(四)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拉关系、“傍大款”,从事经营盈利活动;

(五)不得向配偶、子女或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泄露案件和审判秘密;

(六)不得酗酒或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

(七)不得参与其他有损法官形象的不良活动;

    第四条  对于违反八小时以外教育管理规定,具有本制度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照《人民法院审理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中的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第五条  对社会交往过多、过滥或生活娱乐消费明显高于本人家庭收且经济来源不明者,实行诫免谈话制度,进行警示教育。

    第六条  每个庭室将本庭室人员从早晨到晚上睡觉前的活动如实记入廉政日记,以便警示约束;政工科每季度检查一次廉政日记。

    第七条  院内将对干警八小时以外的教育管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对于失去监督的庭室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八条  在院党组的领导下,政工科负责教育管理,各庭室负责人具体抓,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立体化的“八小时以外教育管理机制。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试行。  

 

 

责任编辑:囊谦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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