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囊谦县人民法院廉政制度
作者:囊谦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5-14 10:40:07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人民法院纪律处分办法》、《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有十三种行为》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法院队伍的廉政建设,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院工作人员要自觉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院领导要以身作则,做好表率,不搞任何特权。

    第三条 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秉公办事,做到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第四条 文明办案,热情接待当事人,坚持以理服人,以法服人。坚持抵制“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不良现象。

    第五条 办案人员发现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自行提出回避申请。

    第六条 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娱乐活动;不得利用办案与当事人拉关系或托办私事。

    第七条 不准在自已家中或其他非办公场所接待当事人或谈论案情。

    第八条 在办案过程中,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单独会见所办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涉案律师,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涉案律师的吃请、钱物和其他利益。

    第九条 建立抵制“三案”情况汇报和登记制度。对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说情、送礼,一要拒绝,二要登记,难以退还的钱物,按照有关规定上交政工部门并登记。

    第十条 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不准用公款吃请送礼,各项开支、报销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虚心听取群众意见,树立人民公仆意识,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责任编辑:囊谦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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