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囊谦县人民法院车辆管理使用办法
作者:囊谦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5-14 10:12:34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车辆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车辆的利用率,节约机关行政经费,更好地为审判工作及其它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车辆的管理 

    机动车辆由院办公室统一管理,负责对所属车辆的日常调派、使用工作。对车辆管理主要包括:安排车辆的使用,进行出勤考核、油料发放登记,检测车辆状况并提出维修意见,办理车辆年检验证、保险手续,监督处理车辆的非正常使用,协助交管部门处理违章及交通肇事等。

车辆的安排使用

    1、院办公室负责保证院领导工作用车和未配车辆的各业务庭室审判工作及其它工作的用车。

    2、分配到各业务庭室的车辆,根据本院《车辆管理使用办法》采取具体措施,严格管理,禁止公车私用,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3、严格实行派车单制度。各部门用车应填写派车单,并填写清楚使用部门、乘车人、日期、地点、路线,由庭处室负责人签字交院办公室。办公室派车,驾驶员根据派车单指定的路线行驶,未经派车严禁出车,否则按违纪处理。

    4、副院级领导的工作用车,除按时接送上下班、办事外,由办公室统一调动使用。

    5、因私事用车应填写派车单,需经办公室审批,本县以外用车由院长审批,收取实际消耗的油费。

    6、车辆的停放。上班期间所有车辆按照规定的车位对号有序停放。下班后,除有车库的车辆外,所有车辆一律停放在院办公楼前东南侧,未经批准一律不准将车开回家或其它地方停放。如违反本规定造成车辆被盗或损坏,一律由驾驶员本人承担责任。

    7、严禁在餐饮、娱乐场所门前停放警用车辆。

    8、公休日和节假日,所有车辆原则上一律不准外出,确因工作需要或遇特殊情况,用车单位或个人通过院办公室通知车队安排使用。

    9、各业务部门扣押、需在机关院内所停放的车辆,事先向院办公室送交书面说明,其中包括所停车辆的车主单位、车号、车况、停留天数,按照指定的车位停放,粘贴扣押部门封条,严禁使用。未向办公室说明,不得在院内停放。擅自停放、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解除扣押时,书面通知办公室放行。原定停放时间届满,仍需停放的,应于原时限届满前至迟1日书面通知办公室延长停放时间。     10、各部门用车情况及车辆行驶公里、油料消耗、车辆维修情况每季度公布一次。

车管人员职责

    1、组织全体驾驶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增强自身素质,做好本职工作。

    2、负责对驾驶员及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每月检查一次车辆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3、严格执行考勤制度,驾驶员请假由庭室领导同意并报请院领导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

    4、负责驾驶员的奖惩考评工作。

    5、负责登记行驶里程及油料的核算工作。

    6、统一保管未配驾驶员车辆的钥匙,并定期对车辆进行清理、维护、充电等工作。

    7、负责车辆的维修、保养的初审和更新、报废的申请计划及驾驶员和车辆的年度审验工作。

    8、车辆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车辆的清洁和运行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9、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搞好全院的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尤其对执行长途任务的驾驶员进行出车前安全教育,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维修。力争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

驾驶员职责

    1、汽车驾驶员须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增强服务意识,刻苦钻研业务知识,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整洁,使车况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守岗、待命,及时出车。

    2、有车辆部门的驾驶员由院办公室统一考勤、管理,参加法院组织的政治理论、业务学习、考核、评比等活动。

    3、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本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车辆管理人员的调派。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早退,长途出车期间驾驶员负责加油和车辆修理工作,回宁后及时报到,否则按旷工处理。

    4、驾驶员在年度调换车辆时必须保证车辆的完整、清洁,随车工具齐全。       5、严禁擅自在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或使用,否则造成损失由驾驶员承担。

车辆燃料保养与维

1、全院车辆的用油,统一由院办公室根据工作情况和行驶公里登记发放。

    2、全院各种车辆(包括各业务庭室车辆)的保养、维修由驾驶员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办公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报院长审批后,方可到指定修理厂进行保养维修,否则不予报销。

    3、车辆在外市州县执行任务期间进行修理的,由用车单位或用车人证明,报院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批,否则不予报销。

    4、办公室建立车辆技术数据库,掌握每辆车辆的购买时间、维修和行驶里程、油料消耗等情况。

奖惩办法

    1、经年终考核,尊章守纪、服从领导、精心保养爱护车辆、服务态度好、出勤出车率高、全年安全行驶未发生任何事故、节约油料消耗、各项指标完成好的驾驶员可被评为先进工作者或优秀公务员。凡发生责任事故的一律不得参与评比。

    2、驾驶员因不服从调度、造成一定后果及影响者,院办公室有权对其作出停止驾车及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

    3、对因违反交通规则被扣车、扣证、罚款者,依照有关规定,罚款单据不予报销。

    4、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按车辆损失的15%赔偿,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5、严禁酒后驾驶车辆。凡发现酒后驾驶车辆者经查证属实,将给予限期调离或开除处理。

    6、全院任何车辆无论发生大小事故得出必须及时通知院办公室。凡发生交通事故后不通知院办公室而擅自作主处理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本办法自200831日起实行。

责任编辑:囊谦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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