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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囊谦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5-14 10:05:42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实行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是法院司法改革的重点,加大法院审判工作监督制约机制的有效措施,是法院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根本保证,是落实司法为民措施的有效手段,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依据囊谦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制定,依照案件在审理过程的不同期间,分为五个阶段,即:1、立案阶段2、审判阶段3、审监阶段4、执行阶段5、归档阶段

立案阶段

    第三条 立案庭接到当事人的起诉,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及时介绍诉讼须知、讲解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诉讼风险、执行风险、举证责任和期限;对告知诉讼风险的情况及当事人的表态应制作笔录,作为诉讼证据归卷。

    第四条 经立案庭审查,对于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说服原告或者自诉人撤诉,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驳回。

    第五条 立案庭针对当事人案件的事实理由、诉讼请求及提供的相关证据,如有疑难案件,不能确定是否立案,提请院长召开听证会确定。

    第六条 决定立案后,由立案庭统一编号,填写立案登记表,计算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其他费,出具预交通知单,由当事人直接交财务部门,当事人超过期限不预交各项费用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第七条 案件受理后,由立案庭负责立案阶段的送达传票、传唤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归纳证据,装订立案卷。并且根据案件的繁简程度规定审限和开庭时间,将案卷移交审判庭。移送案卷必须填写移交清单双方签字。

    第八条 立案庭接到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后,审查是否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告知执行风险,审查是否提供可执行财产的证据再行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立案庭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执行局。

    立案庭立案错误的,依照错案追究责任制,追究其责任。

审判阶段

    第九条 审判庭接到案卷后,根据流程管理承办法官安排表不管案件易难,依次安排承办法官,调配书记员,审判庭按法官排列表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后法官之间不得自行替换,出现回避或请假情形时也应依次安排不得跳行。回避的应书面申请,由院长决定是否回避。(本细则所指请假为经院领导批准请病假、事假七天以上的情况)。

    第十条 承办法官接到案卷材料后,按照法律规定除不公开审理的以外,都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庭审理;审理案件应严格执行审限规定,审限自立案庭移送案卷次日起至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止。审理案件应当着重诉讼调解,但不能久调不决,调解率要达到80%,达不到标准的每五个百分点扣10元,上诉改判的扣10元,发回重审的扣20元,再审改判的扣50元。

    第十一条 开庭审理的各类民事案件,应当当庭宣判,承办法官的当庭宣判率要达到100%,达不到标准的每一个百分点扣10元。开庭审理的各类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率达到95%,达不到标准的每五个百分点扣5元,因法定情形不能当庭宣判的,可以定期宣判。定期宣判的案件,应当庭送达法律文书。当庭宣判的案件,刑事案件应在五日内,民事案件应在十日内制作并送达法律文书。

    第十二条 承办法官必须按照立案庭规定的审限审结案件,超审限一天每人扣10元,提前结案一天奖励1元;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结案的,应在规定审限的三天前写出书面申请报院长决定。

    第十三条 各类案件审结后,承办人员应在结案后次日及时将法律文书及案件流程管理跟踪卡及相关材料报送立案庭,以核实案件是否在规定的开庭时间和审限内审理结案。

    第十四条 案件审结后,承办人员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及时写出审结报告,书记员应及时按规定装订卷宗。

    案件审结后,承办人员将卷宗移交审监庭。移送案卷必须填写移交清单双方签字。并将生效的裁判文书交院办公室,由院办公室统一报上级法院和院领导。

审判监督阶段

    第十五条 审监庭应订出具体的监督审查程序,对审结的各类裁判文书、内容、笔录、案卷装订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裁判文书、笔录有差错的,通知承办人员及时补正督促意见及时归档;发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裁判确有错误的,及时写出书面材料提请院长,决定是否起动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六条 审监庭负责制定出具体的评查标准,组织有关人员,对每季度所审结的案件进行一次全面评查。并将评查结果予以全院通报,年终根据四个季度评查的结果,综合其他方面的工作表现评选出优秀法官和书记员。

执行阶段

    第十七条 执行局接到有关执行材料后,由局长负责分配案子,责任到人,立即组织执行人员进行执行,并将执行结果,在每月的十三日前报立案庭,逾期每日扣十元。

案件归档阶段

    第十八条 案件审(执)结并经审监庭审查后,案件承办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五日内,应当将卷宗归入档案室。

    第十九条、院内借阅档案卷宗的应当填写借阅卡,并及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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