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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指南
作者:囊谦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1-26 11:18:48 打印 字号: | |

    为了维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特编印《刑事诉讼指南》,指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有:

    1、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控告犯罪的权利;

    3、有权参加法庭审理,行使陈述权、辩论权、有向证人、鉴定人、被告人发问的权利,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4、有权对应当回避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5、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6、如果不服第一审判决,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有权对生效判决提出申诉;

    7、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在诉讼中承担的义务是: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接受司法机关的传唤;在庭审中接受询问;遵守法庭秩序;行使诉讼、权利应当依法进行等。

    ()自诉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自诉人的诉讼权利有:

    1、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有权申请撤回自诉;

    3、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经审判长许可,有权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有权参加辩论;

    4、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传唤新的证人,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5、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

    6、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7、有权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以前,与被告人和解;

    8、有权对没有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有权对生效判决提出申诉;

    9、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0、对司法工作人员侵犯自己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自诉人在诉讼中承担的义务是: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遵守法庭秩序;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等。

    ()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有:

    l、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3、有权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

    4、对司法工作人员侵犯自己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5、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讯问;

    6、庭审中,有权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者经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

    7、有权辨认物证、书证;有权了解未出庭证人的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内容,并且提出意见;

    8、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9、有权参加法庭辩论,辩论结束后,有权作最后陈述;

    10、有权阅读法庭审判记录,并对漏记、错记之处有权请求补充、改正;

    11、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有权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

    12、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被告人在诉讼中承担的义务是: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对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和进行的搜查、扣押,不得抗拒;遵守法庭秩序;行使诉讼权利应当依法进行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分别与自诉人和公诉案件被告人大致相同,不再赘述。

    二、刑事诉讼证据须知

    ()诉讼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提起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

    ()诉讼双方提交的证据应当具有客观性、与案件情况的关联性、合法性。

    ()举证责任的承担及后果

    l、举证责任的分担:

    (1)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由司法工作人员承担;

    (2)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支持其赔偿请求的相关证据;

    (4)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外,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2、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诉讼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诉讼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自诉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

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时,应当依法处理。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在刑事诉讼中,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当事人要客观、全面地提供证据,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否则依法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刑事案件的起诉

    ()公诉案件的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或者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将犯罪嫌疑人作为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起诉

    1、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起诉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从刑事案件立案后至第一审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的任何诉讼阶段,被害人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有:

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

    (3)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迫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4)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有明确的被告人;

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5)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6)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需交纳诉讼费。

    (7)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上诉的提起

    1、依法提出上诉的人有: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但须经被告人同意;

    (3)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但仅对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2、上诉的期限为: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

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期限确定。如果原审附带民事部分是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为:不服判决的为十五日,不服裁定的为十日。

    3、提出上诉既可书面提出,也可口头提出。

    4、上诉人可以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5、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依法予以处理。

    6、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四、再审案件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附带民事部分可以调解结案。

    ()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l、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4、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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