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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申请指南
作者:囊谦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1-26 10:26:31 打印 字号: | |

 一、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减免法律服务费的一项法律制度。 

我国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国家行为或者是政府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 

    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 

    二、提供法律援助有哪些形式? 

    根据司法部的有关规定,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五)公证证明; 

   (六)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三、哪些案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民事、行政案件: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2、刑事案件: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四)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 

   (五)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 

    四、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是什么? 

  (一)城镇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二)农村人均家庭年收入低于625元的; 

  (三)进城务工人员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四)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或农村:“五”保户视为经济困难的公民。 

    五、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收入状况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开支持其请求的案件材料; 

   (四)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六、符合条件的公民应向什么地方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一)请求国家赔偿、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相关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相关义务人住所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其他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向被请求人(被告人)住所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申请由看守所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七、受援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受援人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法律援助条件,获得法律援助的刑事被告或人或者民事、行政等法律事务的当事人。 

受援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二)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 

   (三)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检举法律援助承办人员疏于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或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援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提供能证明维护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相关材料; 

   (二)如实提供足以证明经济困难,确需免收法律服务费用的证明材料; 

   (三)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予以必要的合作; 

    八、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况有哪些? 

只有属于下列几项规定时,法律援助机构才能作出不予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决定: 

   (一)申请人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不属于现阶段国家法律或有关规定所确定的法律援助范围; 

   (三)申请人的经济情况不符合经济困难的标准; 

   (四)符合法律援助要件,但按管辖不应由本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 

    九、申请人未被批准获得法律援助所享有的权利: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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